许霆改判,法律受伤
2008-04-06 10:5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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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件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是其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174元,也不视为盗窃。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共计173826元。(《许霆重审被判5年徒刑 法庭称本应判无期或死刑》2008年03月31日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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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改判,虽然许霆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而其父却依然在法庭外举着“有错不等于有罪”的标语说:将会继续上诉。对判决,许霆的默认,对他个人来说,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不过是代表官方的法院同代表民意的网友一次虚伪的妥协;不过是代表强权的银行同象征弱者的百姓一次不平等对话。既然是妥协,就必须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许霆必须是有罪的,必须要判刑的;既然是不平等,自然就没有所谓的公正可言。”(瘦生《许霆案的判决不过是一次虚伪的妥协》)但,作为我们公众来说,应该像许霆的父亲坚持上诉那样坚持抗议到底。因为,这绝不是法律对许霆一个人的伤害,而是对类似的所有行为人的伤害,更是对法律本身的伤害——将根本没有犯盗窃罪的人,以“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判刑,这世上还有比这更荒诞、更无耻、更可笑、更卑鄙、更龌龊的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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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霆案,我早就说过:“许霆根本不构成‘盗窃罪’,其最大的责任,应该由ATM取款机出现故障的银行来负。”(参见我的拙作《“都按法律搞不太现实”——许霆案的启示》)对于为什么不构成“盗窃罪”,我在《许霆案和尹光雄案的定性》一文有具体的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找来读读,在此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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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想指出的是:许霆改判,受伤害的不仅仅是许霆本人,其实受伤害最深的还是我们的法律!何以如此说?
众所周知,法律不是儿戏,法律不是稻草绳,更不是牛皮筋。执行法律,不是在市场上买菜卖菜,不是买卖作交易,不是讨价还价的事。然而,许霆案的改判,给人的感觉太像是讨价还价的交易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伯尔曼如是说。
如果许霆真如法院认为的那样是犯了“盗窃罪”——“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理应严肃执法纪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许霆像网友(当然包括我)指出的那样,根本没有犯“盗窃罪”,那么,除了追缴许霆多拿的钱之外,应该立即宣布无罪释放。法院如此判案,完全是一片糊涂帐。怪不得特意赶去旁听的杭州律师要说:我看到的是混乱。“特意从杭州赶赴旁听的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长明则用两个“毫无理由”来表达自己对判决的看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刑为盗窃罪毫无理由;既认定为盗窃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毫无理由。不知道法院前后两个判处结果的依据是法律还是其他什么?作为法律界人士,我从中看到的是混乱。老百姓对类似行为后果将更加缺乏清晰的法律标准。””(《许霆案:改判5年罚款2万》2008-04-01 《都市快报》)法院的判决理由,怎么能够像现在这样的样子呢?“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叫什么判案原则?这叫什么法律原则?
其实,法院这样判,说明的只能是我们传统习惯势力的强大——还是“人治”在作怪,还是不拿法律当回事!
如此不被“信仰”的法律,与伯尔曼说的“形同虚设”还会远吗?(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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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2 00:5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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